专业分析: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
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
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
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
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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