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
身份证明;
2、
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
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存;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5个月(含)且办理补缴的;
3、申请贷款时
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
4、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有按期足额
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
个人贷款最高
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因银行管理等非
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6、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7、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办理过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结清满一年以上;
8、借款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与其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应不得高于50%;
9、同意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