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
刑诉法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监督具体体现为如下:
1、
立案监督在
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
违法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
2、
审查批捕过程中的监督
(1)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侦查违法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2)对于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的理由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做出
逮捕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
3、
审查起诉阶段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必需的
证据材料。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2)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
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中遗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4、审判阶段的监督
(1)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
(2)对
一审裁判的监督;
(3)对生效裁判的监督;
(4)对
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
(5)对特别程序的监督。
5、执行阶段的监督
(1)
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
(2)对
监外执行的监督;
(3)对
减刑、
假释的监督;
(4)对执行机关执行
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