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采用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异议需要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
当事人就
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
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
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
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
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
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
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
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
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
处分权的尊重。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一般来说都是因为案件的事实情况比较轻微而不需要太多的流程就可以解决的,但是简易程序也会很快结案,因此当事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的可以及时提出并且要求法院用普通的程序进行,而法院应该就这程序受理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