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女)与陆某(男)于2005年登记
结婚。结婚十周年之际,朱某发现丈夫与李某有
婚外情。由于工作原因,陆某经常在
承包工地留宿,并需要与客户应酬。在娱乐场所的一次觥筹交错之间,陆某与还未满20岁的李某结识,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并
同居。1月,李某与陆某生育一子。同年9月,陆某部分
出资20万元为李某在苏州高新区购入一套价值75万元的
商品房。其后,陆某又出资30万元为李某购买了一辆轿车。朱某得知实情后诉至,要求李某返还50万元。
虎丘依法审理认为,朱某与陆某未对
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二人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陆某向李某赠与的
购房款20万元以及购车款30万元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陆某擅自将夫妻共同
财产赠与李某,侵犯了夫妻共同
财产权,其行为应属无效。遂判决李某向朱某返还50万元。
法律依据: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