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必须具有
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
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
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
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
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未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
民法院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
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