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前抢建的建筑物,征地时不能给予补偿。征地方案公告后产生不超过一年的冻结期,征收方根据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进行补偿,冻结期内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