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派出所申请在户口簿上面备注曾用名。办理护照的时候也需要备注曾用名。只要信息一致,一般不会有影响的。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拼音、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都是可以加注在护照上的。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
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
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
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
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
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