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申请强行迁走。
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
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2、如一方当事人若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陕西省
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移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3、该《通知》规定: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导致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
离婚证、
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