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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被拆迁房屋已经被拆迁的情况下说房屋不复存在的,所以是不可以再进行确认产权。
如果对于房屋拆迁有什么争议可以协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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