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关系消灭以前;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5、因情势变更而使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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