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民法典》的规定:
结婚的法定条件是: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二)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三)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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