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
诉讼中,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
代理人:
(1)本身是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
(2)本身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其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如果公民要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身份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教的
社会保险记录或者领取的
工资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工作人员身份的文件作为依据。
(3)被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想要成为委托代理人的,该社会团体须是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被代理人属于该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
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