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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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因通常未造成直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较少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如危险驾驶导致国家财产或公民个人权益受损,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人索赔。
危险驾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吗

一、危险驾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1、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通常是不会出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情况的。

这主要是由于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类型,其行为往往并未直接引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因此在民事赔偿方面并不适用。

2、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危险驾驶的过程中,导致了国家财产或者其他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实质性的损害,此时便有可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被告人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是驾驶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险驾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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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写明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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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能提附带民事吗
1、在针对危险驾驶罪这一事项上,通常情况下并不存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鉴于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尚未对人员及财产等方面产生实质性的损害后果,因此在法律层面并无必要提出民事赔偿请求。2、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过程中,实际导致了国家财产或其他公民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失,则受害者有权向被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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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朋友聚餐后酒驾撞死人了,现在案子还在审理,我们请律师代理,就是想问问危险驾驶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被告人任某、李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法接受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本人接受受害人之亲属李、孙、姜的委托,作为其与任某、李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之合法权益,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任某涉嫌罪名的确定:
我们认为,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任某涉嫌的罪名错误,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有区别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在广义上都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最大的区别在于,交通肇事是因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而发生事故,因此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一种特殊罪名。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比如在封闭的道路上、在小区里、在工厂院子里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的,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本案发生在费县北外环也就是327国道,明显属于公共交通道路,所以本案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恳请法庭予以更正!
二、关于被告人任某和李某的量刑:
我们认为,对被告人任峰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且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在七年以上并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肇事逃逸”的情节在三年以上并且从重处罚。
1、被告人任峰之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任某是经常开车并且以开车为业从事运输的,那么在发生事故之后,没有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立即报警的法定义务,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置受害人的生命于不顾,驾车逃逸,放任危害后果发生。事故发生在国道上,车流密集,被告人具有法定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被再次碾压死亡,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关于“怕遇到抢劫的所以没停车”的辩解显然不符合常理,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也无法解释到家后为什么将车牌车棚都换掉这一毁灭证据的行为。
2、被告人任某、李某的行为不仅后果严重,而且认罪态度差,没有悔罪表现。
在事发后,两被告人均肇事逃逸,经网上追逃在事发后
两个半月后才将任某抓获,四个半月后才将被告人李某抓获,被害人亲属在这段时间里,可谓受尽煎熬。在两被告人归案后,不管是被告人任峰还是其家人还是其律师,从来没有和受害方联系,更没有来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可见其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被告人李某方也没有积极的赔偿态度。
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再详述)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采纳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以上意见。
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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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有附带民事赔偿吗
危险驾驶罪一般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其往往未造成直接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但若危险驾驶导致国家财产或他人权益受损,受害方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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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人死亡,附带的民
[律师回复]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刑事被告人。
包括被列为刑事被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书中涉及到,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情况,一般是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再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单位担任的监护人,则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其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因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犯罪造成物质损失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被害人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所属单位或雇主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由于治疗、误工、丧葬、抚恤等事由同所属单位或雇主发生纠纷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犯罪起因或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或者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关怀性并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过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死亡,附带的民事诉讼怎么办
[律师回复]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刑事被告人。
包括被列为刑事被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书中涉及到,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情况,一般是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再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单位担任的监护人,则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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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犯罪造成物质损失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被害人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所属单位或雇主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由于治疗、误工、丧葬、抚恤等事由同所属单位或雇主发生纠纷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犯罪起因或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或者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关怀性并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过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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