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属于夫妻一方
个人债务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如果尚未到期的
债务根据夫妻的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则为该方个人债务。但是如果以此约定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该债务仍为
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未到期的债务是一方为个人目的挥霍产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起没有
抚养义务的亲朋所产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而且其收入却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上述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由其按照约定的时间予以偿还。
(2)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如果未到期的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
赡养老人或者为
家庭成员治病所产生的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
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如果夫妻均同意放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偿还的可以提前偿还。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提前偿还的则双方可以协商同意将这部分财产由人
民法院保留到期后清偿或者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债务在债务到期后由双方各自清偿其份额。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够清偿债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判决由一方负担或者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