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些事情想咨询一下,我是一个做手工活的,就是专门去厂里接手工活回家做的那种,现在碰到一个头疼的事,有一单货款没拿到,老板跑了。
我去这个厂拿货是一个认识好多年的朋友介绍去的,他是老板的老乡,在里面做厂长,但是他跟老板之间有没有存在合伙或者入股的问题,我就不清楚,刚开始合作的时候都是交货就拿钱的,最后这一单就没拿到钱。我在这个厂拿的货全部都是经过我这个朋友交接的,包括单价也是他定的,结货款的时候也是把单给他他跟老板再拿给我的,所以我根本就不认识这个厂的老板,所有的事情都是我这个朋友在处理,老板起的时候,本来我想去厂里搬两台机器的,但是我这个朋友说放心,我跟老板很说好了,你的钱一分不少,过几天就拿给你,后来一直这样放着,每次去问我朋友要钱,他都说跟老板说了,过几天,每次都这样,现在已经一年多了,这几天吵起来了,我朋友说老板不给他钱,还说他只是个打工的,现在我就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请问我应该怎么向法院提交诉讼,是告工厂法人,还是告我朋友,还是两个人一起告,?现在老板手机停机的。知道他买房在哪一栋但是不知道他在哪一层。现在手上只有一张一年前我朋友签字的送货单,其它的东西没有!由于是个人去厂里拿的手工活,平时都是现金的,所以也没有合同。没有多少钱,只有五六千块
[律师回复] 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