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
当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
结婚条件的
违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
(1)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表现形式多是女方向男方索取财产,有时也发生婚姻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等第三人索取财物的情况。
(2)在婚姻决定权上,男女双方对
结婚基本是自主自愿,体现了他们的个人意志,但以索取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这两点也是它与买卖婚姻的区别之所在。
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比买卖婚姻为数更多,涉及面更广,其危害性不可忽视。索要
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离婚彩礼《解释(二)》规定了离婚
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
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
因此,民法典也明令予以禁止。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
行为人,一般予以批评教育;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
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