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补偿不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
房屋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征收的
法律效力,原国有
土地使用权即同时收回。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
违法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
诉讼。房屋征收决定未被确认无效撤销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原
产权人在依法搬迁前对房屋只具有一定的占有
使用权。但相关行为不具备享有
征收补偿的效力。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法律依据: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
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