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是三年。
《
民法典》规定,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债务人获得
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
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
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
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一般规则,如果符合特别
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的,应当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不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有关特别
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国际货物买卖的特殊性,法律上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和技术进
出口合同争议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可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时效要比一般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更长。
2、其他法律规定
《海商法》《
票据法》等也都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
这些特殊时效有的比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要短,例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
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
诉讼的法院的起诉副本之日起计算。”
法律设定特别诉讼时效的目的,主要是根据不同
纠纷的法律特点来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
如果
证据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比较单一,则一般要求
当事人尽快地行使权利。
但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