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单位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一定能得到补偿,如果是因为存在下列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得不到补偿: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如果不是因为上述情形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获得
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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