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劳动
仲裁的受理范围有规定明确的规定范围:(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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