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
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
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这实际上就是个人平时收入的储备。
从另一角度看,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将住房公积金用来
购房,该住房当然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论从哪个角度理解,住房公积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
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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