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离婚起诉书的
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
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证明由一方
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
共同财产的证据。
2、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
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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