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用工一方不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报酬一般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多个
债权人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债权的,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债权都没有
担保的,按法院采取
执行措施优先受偿
2.《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
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
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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