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政府征收
拆迁房屋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拖欠补偿款不给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政府支付征收补偿。因为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当然虽然已经签署补偿协议,但是可以在补偿款未到账的情况下拒绝搬离房屋。
【法律依据内容】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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