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企业行为中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有:
(一)假冒他人的
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表示。
(五)以
盗窃、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六)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七)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内容】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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