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包括:
第一,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
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
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
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第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第四,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
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
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
赡养扶助的义务。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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