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由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评定
工伤等级时判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
因工负伤或者患
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受到
工伤事故的,在治疗期间为停工留薪期间,如果治疗结束,经过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可获得
伤残补偿金,不愿意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还可获得一次性就业
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给
劳动者缴纳了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主要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
工资、
护理费。
【法律依据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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