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动产质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
债务人履行其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
债务,不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第二,必须
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并且未得到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一方;
第三,
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如果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有单独占有质物的权利,要向共同占有质物的他人行使单独占有的请求权。
动产质权是指因设立
担保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质权的标的权限于动产,从而动产质权即为质权。设定动产质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处分行为,因此必须是有
处分权限的人才可行使。动产质权通常由
当事人以
合同订立,也可根据
遗嘱由
遗嘱执行人将遗嘱指定的质物交给债权人。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
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
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
行使权利造成出质
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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