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经另一方的同意。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的房产,已超出一般家事
代理范围,构成无权处分,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已办理
不动产登记,该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另一方不能主张追回该房屋。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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