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抢注商标超过五年基本是不能抢回来的。已经注册的
商标,违反《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
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
注册商标无效。
【法律依据内容】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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