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成立至少包含三个条件:
1、有客观的事故发生,而且是不可预料、不可控制、非受害者所愿的;
2、
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所遭受的伤害是客观的、看得见的;
3、
意外事故属于
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是伤害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说是近因。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成立的条件。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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