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认购协议时交纳了认购金的,能不能
退款依据认购协议的约定而定,如果不是买受人原因造成不签订正式合同的,可以要求退钱。
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签订认购书不是签订
买卖合同的前置条件,它不是购买
商品房的必经程序,尽量不与开发商签定认购书;
(二)尽量避免
定金条款,可使用预付款性质的条款代替定金条款;
(三)
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
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四)购房者看房时通常会针对自己特别关注的点提出一些问题,开发商呢就会作出相应的答复,可以把开发商的答复写入认购书。
(五)将开发商或售楼人员介绍的优势写进认购书。
(六)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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