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方婚前独力买的房子是
个人财产,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
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
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
夫妻共同财产。因为
买房屋的钱是一方
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
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
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
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
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对于夫妻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
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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