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违约方
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作为违约方,虽然不能依据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是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
强制履行成本过高的情形下,强制履行显然是非理性的选择。
违约方可以以承担
违约责任的代价换取对
合同义务履行的免除。在合同履行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时,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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