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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