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估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可充当
抵押物的资产越来越多,并且行业跨度大,因此,对于抵押物的评估,各家银行纷纷借助于评估机构。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评估机构不惜出具
虚假评估报告。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银行拍卖用来
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2、租赁权对抗风险。一是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
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
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信用社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二是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
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
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
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
房屋出租给关系人,信用社即使获得了
产权也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登记风险。一是虚假登记,
抵押贷款至有权部门进行登记是
保证贷款
合同生效和优先受偿的必要条件,但当前却存在重复登记,以及登记部门的个别人员出具虚假登记证明的问题,造成贷款出现
纠纷时,信用社无法对抗第三人,权益得不到保护。二是“一物多押”的风险。我国《
民法典》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
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
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
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4、优先受偿风险。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贷款按规定至有权部门进行
抵押登记后,可以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