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
合同无效的
溯及既往的效力。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
2、《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
3、《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
损害赔偿贪任。此种
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
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
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
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
受害人的损失,这种
赔偿责任是基于
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
无效合同的处理以
恢复原状为原则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