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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时补偿协议应该跟哪个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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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4
在我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乃是建立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为明晰其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相关权益及义务的基础上所签立的契约性文件,其主要功能在于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当事人间所享有的民事权责。
值得注意的是,该类协议的签署主体通常为省级或者市级政府法定的房屋拆迁部门,这些机构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此外,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各地的房屋拆迁部门可以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或者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亦或是为了专门应对拆迁事宜设立的行政机构。
在具体签约过程中,房屋拆迁部门应当在必要且合理的范围内,会同被拆迁人就各类补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款额、支付周期、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地址、面积以及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租金、停工停业损失赔偿、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与过渡时期的长短等等内容进行磋商,形成并签署具备法律效应的补偿协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必须包含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其授权办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同时,该协议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后方能生效。
如需处理拆迁非租用房屋,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署相应协议;
若涉及租赁房屋,拆迁方则应当与房屋所有者即被拆迁人和使用人共同签订协商达成的协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土地征收时补偿协议应该跟哪个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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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时补偿协议应该跟哪个签?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应该和当地的拆迁部门进行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
25浏览 2025-05-04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跟谁签
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签署。房屋征收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这些部门负责开展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委托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的情况,尽管如此,最终的法律责任仍将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8浏览 2024-11-03
农村土地征收安置协议应该跟哪个部门签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征收时,安置补偿协议应该跟谁签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应该和农村集体组织,也就是村委员会签订补偿协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征收土地公告不规范的问题 征收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收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收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上地才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收土地公告。 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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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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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时,安置补偿协议应该跟哪个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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