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接到权利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
债务人所提出的履行请求之后,债务人有权向公正执法机构【即公证机关】提起提存申请。
自提存完成之日起,可被视作债务人已经顺利履行相关义务。
然而,如在提存过程中出现提存财产遭受损坏乃至毁灭等等意外情况,则此类风险需要由债权方予以承担。
在此期间,提存财产产生之
孳息将归属于债权方所有。
2.在债务人拥有多位
债权人的状况下,首要职责在于优先清偿有
担保权益之债权,若各债权人皆无担保权益,需依据查封及扣押之先后顺序来依次进行支付还款。
3.假使债务人以
企业法人身份存在,而其财产
无力偿还所有
债务之时,各合法权利人得以申请其进行
破产清算。
4.当债务人对同一名人士负有多条同类债务时,除非有其他特殊协议规定,应依照如下次序履行支付义务:
(1)先偿还已到期的债款;
(2)若同时有几项债务皆处于到期状态,优先偿还对债权方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权益最少的那部分债务;
(3)对于担保金额相同的情况,优先偿还负担相对更重的债务;
(4)负担相当的情况下,依债务到期先后次序偿还;
(5)债务到期日相同者,按比例进行偿还。
《
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
注册资本或者进行
清算时,不依照本
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
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
虚假记载或者在未
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