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作为物业服务方,我们严格遵循约定及相关
法规,尽心尽力地为您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项目。
在此情况下,若业主未能予以理解并接受,而以此为由拒付全部或部分物业服务费用,那么这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对于已完成施工但尚未来得及销售,或尚未交付物业购买者的物业,此时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办理。
再来,如果经过书面催促后,业主若是没有任何合理解释依然拒绝支付
物业费,亦或是在合理限期内依然无法缴纳,那么,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向业主提出支付物业费的要求,并且法律会予以支持。
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完全依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规切实执行服务义务,而业主却仅仅以自己未曾享受到相关物业服务或者实际不需要此类服务为理由进行辩驳的话,请相信,法律对此将不会给予支持。
最后,我想强调,物业服务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质,其价值绝不仅仅局限于为个人用户提供单一的服务
保证,而是要通过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进而改善全社区的居住环境品质,促进每个业主个体价值的不断提升。
即便是面对房屋的空置状态,小区的卫生也必须得到每日多次的清洁打扫,
公共秩序则须维持在常规水平,所有涉及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的费用都应该如
实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