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四种在特定条件下,女方可以无需支付
子女抚养费用的情形:
1.若男女双方彼此都能达成共识,认为子女由男方
抚养且女方不用支付任何
抚养费用,并且并不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话,那么女方就可以免于支付这项抚养费用。
2.有些情况下,需支付抚养费用的那位女方可能因为疾病缠身或者失去劳动能力,又或者是没有经济收入,无力按照先前约定好的或是法院判决的金额来支付抚养费用。
而此刻,如果男方有足够的物质支持,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孩子,那么女方也可不计算支付该笔抚养费用。
3.假设同意支付抚养费用的女方在日常生活中出现过违法犯罪的行为,接受监禁改造或者是
劳动教养,从而无法提供经济支撑,无力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责任。
可是假设当她重新获得人身自由之后,有了经济来源,那就应该按照之前的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继续支付抚养费用。
4.假设负责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已经步入婚姻殿堂,而继母愿意承担部分或者所有关于子女抚养费用方面的负担。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那位原本负有支付义务的女方所需要肩负的抚养费用便可相应地适当降低。
但是,倘若继母并未表达出想要抚养此子女的意愿,那么亲生母亲的支付金额就不能随意减少。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