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征收补偿品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
土地赔偿费与安置费。
在我国,省级政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并公布区域性的综合地价,以期用于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补偿与安置费用计算。
这种综合地价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出价值、地理位置、供需关系以及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同时每隔三年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查、调整或重新发布。
其次是青苗补偿费。
在涉及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问题时,省级政府有权制定相关的标准与政策。
特别是针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更应秉持着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环境的原则,尊重农民的自愿选择,采取重新分配宅基地建设新房、提供
安置房亦或是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给予公正且合理的补偿,并且为由于征收而带来的搬迁、临时安置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提供相应的补偿,以此来确保农村村民住有所居,维护他们的合法住房
财产权益。
接着是附着物补偿费。
如果出现某块土地被征用的情况,相关用地单位可能会需要对其上面的附着物,如房屋、娱乐设施、农场、公共厕所等进行拆除甚至毁损,这无疑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程度的
经济损失。
因此,用地方有责任要对此承担
经济赔偿的责任,尊重和保护人民的基本利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