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林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有着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首先,对于防护林地和可用材林地的补偿,我们设定其造林之初的补偿标准为每亩土地1000元,然后每年根据情况递增,增长幅度在500元到800元之间。
其次,对于经济林和竹林的补偿标准,我们将按照造林、培育全过程中所消耗的成本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收益来进行核算,或者直接参照被征收、占用前三年间该林地的平均亩产值的三至五倍进行估算。
在此基础上,我们初步确立了尚未投产时每亩土地为1500元至5000元,产成品后每亩将达到5000元至30000元的估值区间。
再者,对于特殊用途林的补偿,我们参照防护林的林木补偿标准,以其二至三倍的数值作为参考,或者直接按照被征收、占用目标的现实价值进行计价。
对于这类林地,我们同样设定了相同的调整体系——在造林初始年度每亩土地为2000元至3000元,此后随着时间推移,每增加一年,
补偿金额也会相应提高,范围在1000元至2400元之间。
最后,对于苗木的补偿标准,我们将按照当前或者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进行衡量。
一般的用材树苗如一年生的每亩在1500元至2000元之间,两年生的每亩在2500元至3000元不等,而超过三年的苗木每亩可以高达3500元至6000元。
特别的,珍贵绿树苗的补偿标准以其对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的两到五倍进行测算,或者双方协商确定。
至于“四旁”林木的补偿标准,我们则更倾向于根据其造林、培育全过程中的成本投入与增值收益来计算。
对于一般用材树苗,造林初期的每棵树仅需要支付五元费用,之后每年增长3至5元,直至达到最高限额;
但对于珍贵常绿树木而言,补偿标准还将在此基础上翻上两至五番,或者由双方自行商讨协商出最终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