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离开国家,但是在离境后的交通方式和住宿地以及其他活动都会有限制。不得从事非必要的消费行为,包括:
1. 在出行时选择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船舶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额消费;
3. 购
买房产或者进行新建、扩建、豪华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为办公地点;
5. 购买非经营必需的车辆;
6. 进行旅游和度假活动;
7. 将子女送往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就读;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的全部座位或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以上座位,以及其他与生活和工作无关的消费行为。
总之,失信被执行人在出国时将面临严格的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这些限制旨在迫使他们改变不良行为,并通过限制消费来还清
债务或履行法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