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因工作失误而遭解聘一事,其是否享有相应补偿待遇,须依据实际情况加以探究与分析:
首先,若员工所犯过错严重失职,私自谋求不当利益,对贵公司造成了重大消极影响,对此情形,各用人单位具有权利予以解雇,而且,在此过程中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然而,用人单位必须具备充分的
证据能够证实员工的任职资格及岗位职责是清晰明了的,不仅如此,还得证明员工作为存在严重过失之举或公然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恶意行为。
严重失职即指员工在签署
劳动合同时,未能遵照岗位职责自主承担自身的职业义务,违反了他对职业操守的尊重、维护与提升公司权益的使命感,出现怠于履行本职职责的严重情况或者有故意谋取私利的行为。
针对导致的重大损失部分,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证明其确实承受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并且这部分经济损失需由用人单位负责核算,之后,单位还应提供扎实的证据以证明此经济损失已达到了重大伤害的程度。
至于何时可视为“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在合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相关规定,如若用人单位尚未对此做出规定,则将由司法机关依请进行裁决。
在员工认为用人单位所作规定过于苛刻时,可行使权利申请仲裁,向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请求对其合理性进行裁定。
其次,假如只是些许失误,尚不足以构成严重失职,又未对贵单位带来重大损失的话,那么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解聘行为就属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
赔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即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基准。
如不满一年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内计为一整年;
如不到六个月的,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者的月工资倘若超过了公司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之数,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便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之额执行,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总年限则可以最高长达十二年。
这里提到的月工资,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在解除
劳务合同或者失业前的过去十二个月之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