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我们常说的“非自愿失业”。
在法律层面上,符合以下情况者,可被认定为非因其本人意愿而导致的失业:
首先是
劳动合同顺利期满并自动终止;
其次为由于雇主方面单方面宣布结束
劳动关系或支付补偿金后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再次则包括被用人单位正式开除、解雇以及取消用人资格等。
此外,当劳动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也有权随时通知雇主并
解除劳动合同:
其一为在
试用期间;
其二为雇主采用了诸如暴力、威胁或是
非法拘禁人身自由等不当手段强制其进行劳动活动时。
另外,依法签订的
集体合同对于企业及其全体员工均具有深远的影响和约束力,而员工与其单独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等相关标准应不低于集体合同所做出的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
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办理
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