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仅作为确认
劳动合同已正式结束的证明文件,它并不能作为
劳动关系终止的正式通知函件来使用。
若需全面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雇佣方以及工人均需针对此相关事宜生成书面的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而对于由雇佣方主导进行的
解除合同,则需要该方向上给出更为详细的告知书,在具有有效性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下雇佣者可采取提前30天书面通知以及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方式来终止劳动合同:
1.工人患有疾病或者因为受到了外在伤害导致无法继续原有工作任务,同时也不能够适应雇佣方另外安排的工作环境;
2.工人无法完全胜任各项工作职责,经培训或
岗位调整后,仍然无法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
3.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基于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要变化,使得这些变化对劳动合同的实施产生了极大影响,经过雇佣方与工人之间的友好协商,但仍旧无法就变更劳动
合同条款的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
此外,对于公司可能出现的以下
违法行为,员工有权选择行使“
被迫离职”权利:
1.雇佣方没能遵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标准;
2.雇佣方对是否按时且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问题没有给出及时且明确的答案;
3.雇佣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没有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4.雇佣方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相关
法规的规定,对
劳动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