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说,依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
批准逮捕之前的
羁押时间限制为不超过一个月。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即对某名
犯罪嫌疑人进行正式
拘押之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绝不可超过两个月。
不过,针对那些情节较为严重且结案时间已经超出常规期限,但仍未能圆满解决的案件,该条款允许请示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来审批是否可以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
而在第一百六十条中,还有另外一项特殊规定,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涉及到重大
犯罪行为,那么从发现之日起就应按照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要求重新的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换句话说,即使某位犯罪嫌疑人并未透露真正的姓名与居住地址,身份隐藏的情况下,警方仍应该开展相应的身份调查工作,并在查清其真实身份之日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而且这并不意味着要终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工作。
在确认
犯罪事实清晰明确,
证据确凿充分,然而却依然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也可以按他所申报的姓名来
起诉、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