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陪嫁品乃是在婚姻关系尚在存在期间所获取之资产,则应当视为夫妻公共财物,在面临
离婚情况时理应进行
产权分割。
但是若此项财产系在双方领取
结婚证件以前即已购置,且双方并未就此财产的所有权作出任何相关协议安排的话,那么陪嫁品便可被视为一方的个人婚前资产,在离婚事件发生时无需进行分配处理。
基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以下资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
(一)一方的婚前资产;
(二)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项;
(三)
遗嘱或是
赠与合同明确表明仅归属于其中一方的财产;
(四)专门用于某一方私人使用的日常用品;
(五)其余应当唯独划归一方的财务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